一、教師3款緩召處理對象: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2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2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二、校長4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,受理申請:民國1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。
三、緩召處理時限:
(一)公告:民國111年3月14日至4月15日。
(二)受理申請:民國11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止。
(三)應繳驗證件:
1、初次申請:聘書、授課時數表、教師證、畢業證書、退伍令、實習證明等影本證件。
2、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0年者):聘書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(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)。
(四)受理單位:向本校辦理。
(五)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1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規定期限內(10月底前)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辦者,將於112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