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:緩召作業規定、召集規則、「兵役法」第41條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、行政院頒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」修正條文第5、6章、國防部頒「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」、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、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」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教師3款緩召處理對象: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2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2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二、校長4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,受理申請:民國10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。
三、緩召處理時限:
(一)公告:民國109年3月13日至4月15日。
(二)受理申請:民國109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止。
四、應繳驗證件:
(一)初次申請:聘書、授課時數表、教師證、畢業證書、退伍令、實習證明等影本證件。
(二)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08年者):聘書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(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)。
五、受理單位:向本校人事室辦理。
六、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規定期限內(10月底前)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辦者,將於110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