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縣南州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
第一條 依據「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」、「彰化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
量補充規定」訂定本辦法。
一、紙筆測驗及表單: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,及學習興趣、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,採用學習單、習作作業、紙筆測驗、問卷、檢核表、評定量表等方式。
二、實作評量:依問題解決、技能、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,採書面報告、口頭報告、口語溝通、實際操作、作品製作、展演、行為觀察等方式。
三、檔案評量:依學習目標,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、測驗、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,以製成檔案,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。
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,應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,彈性調整之。
第五條 學生成績評量,分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;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,採學年統一命題施測,命題老師由各任課老師於學期初始由校務會議確認之。平時評量由任課教師於課堂中隨時評量之,範圍與方式應兼顧個別化、適應化與多元化。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,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。
第六條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辦。成績評量方式,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,於開學前提經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,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,並負責評量。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。
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,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、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評定之。
第七條 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,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、數量或文字描
述記錄之。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,至學期末,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,
參酌學生人格特質、特殊才能、學習情形與態度等,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
學習之具體建議;並應以優、甲、乙、丙、丁之等第,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
學習表現,其等第之轉換如下:
一、優: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。
二、甲: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。
三、乙: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。
四、丙: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。
五、丁:未滿六十分者,為不及格。
前項等第,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。
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前項及格基準者,均得予補考,其補考之成績,依下列規定採計:
(一)補考及格者,以第三項所定及格基準計。
(二)補考不及格者,該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。
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,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,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,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,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。
第八條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為語文領域、健康與體育領域、數學領域、生活課程領域、
社會學習領域、藝術與人文領域、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及綜合活動領域為之。各領域
評量成績之計算,定期評量成績佔百分之五十及平時評量成績佔百分之五十。
(一)本國語文:分為本國語文及鄉土語文,其中本國語文之評量應參酌綱要之能力指標,兼重注音符號的應用、聆聽、說話、識字及寫字、閱讀、作文能力,著重綜合應用能力之評量。鄉土語文可就地區性之不同,選授閩南語、客語、原住民語,其評量宜就聽、說為主,寫、作為輔。
(二)外國語文:外國語文以英文為第一外國文,其評量宜採形成性評量,以口語練習、角色扮演等活動方式,進行多元評量,少作紙筆測驗。
第九條 本校定期評量試題編製須注意流程、審查、保密等。
第十條 學生定期評量時,因故經准假缺考者,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,依實得分數計算,並於
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。
第十一條 學生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之計算,依各領域上課節數加權計算之。
第十二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登記,由各班級任老師主辦。百分制成績依學務系統顯示成績登記。
學生修業期滿,評量紀錄符合下列規定者,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。不符合者,由學
校發給修業證明書:
(一)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:
1.有三個學習領域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;或六年級第二學期有三
個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。
2.無下列情形之一:
(1)一學期內中輟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。
(2)經功過相抵後仍記有三大過以上(含折算累計)。
(二)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:
1.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
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。
2.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。
第十三條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,每學期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。其紀錄內容應
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、學習領域評量項目、學習節數、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、
出勤及獎懲紀錄等。
學生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,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
複查,逾期不予受理。
第十四條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,應妥為保存及管理,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
理。非經學校、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,不得公布或洩漏。學生各定期評量、平時評
量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至學生畢業後一年;畢業生六學年成績
(即學生學籍紀錄表)應永久妥為保存。
第十五條 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,授課教師應施以補救教學,並依教
育部所定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」規定辦理。
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,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
導,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,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。
第十六條 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,列入檔案存查並妥善備分保存。各
階段各定期評量科目成績原則上應於定期評量後2天內(上班日)提交成績;未定期
評量之科目應於期末評量第二天前(上班日)提交成績。若有特殊原因無法如期繳
交,需與導師協調。
第十七條 本校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辦理學生之評量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呈請 校長核可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承辦人: 單位主管: 校長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