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縣南州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修正辦法
107.09.05校務會議通過
108.08.29校務會議通過修正
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,應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,彈性調整之。
前項等第,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。
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,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。
學生各學期各領域學習課程之成績未達前項及格基準者,均得予補考,其補考之成績,依下列規定採計:
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,應就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項目,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,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,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。
前項規定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適用之。
承辦人: 單位主管: 校長: